问题 | 我的堂弟喝醉酒打伤人家,醉酒者的刑事责任能力是如何的 |
释义 | 醉酒的人犯罪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从生理、心理的角度看,在通常醉酒的情况下,醉酒能使人在一段时间内,减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比醉酒前头脑清醒时容易接受诱惑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但行为人一般不会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行为人对周围的情况以及自己行为情况都能够或有能力做出大致的判断,醉酒只能减弱并没有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大多数学者认为,醉酒人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和产生的后果是能够预见到的。 醉酒是一种人为的状态,通常是由于没有节制性地过量饮酒所致,这种过量饮酒行为不是不可避免的,行为人完全可以通过节制自己的饮酒量来避免危害行为的发生。正如中外传统刑法理论都主张“一个自行喝醉后犯罪的被告毕竟不是没有过错,他的过错在于自愿喝酒的这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对行为人责任能力的考察不应拘泥于行为时的责任能力状态,而应联系行为人醉酒前的责任能力情况。所以,行为人在醉酒之前就能够控制自己的饮酒行为和饮酒量,应当预见自己醉酒后可能实施危害行为导致危害结果。换句话说,行为时的无责任能力状态是由行为人自己的先前行为(饮酒行为)所造成的,行为人具有先在过错,理论上称之为“基于某种原因的自由行为”即实行行为时没有责任能力,但使之陷入这种无责任能力状态的原因行为是自由的,本来与正常人无异。 追究醉酒人的刑事责任,符合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从特殊预防看,经常酗酒、醉酒的人,懒散、轻浮,易受人使唤萌发犯罪动机,对其犯罪适用刑罚,进行必要的教育改造,使其得到矫正,戒掉酗酒陋习。从一般预防看,对酗酒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包含了对醉酒陋习的遣责,有助于群众自觉避免酗酒。还可以防止个别人借酒故意犯罪。这只是注重从刑事政策角度出发,认为酗酒是一种恶习,应当加以制止。因为酒后实施危害行为,越来越严重地威胁着正常的社会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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