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进入“粤省事”小程序,粤康码首页---公共场所---我是管理员进行场所创建: (扫一扫进入粤康码首页)填写到乡镇街道一级过地图定位填写详细地址拉至“农贸市场”开始,按实际类型选择须填写完整的单位名称(上报给商务部门的名称),不能填写简称或填写地址。分享“场所申报码”完成场所创建后,进入“我的场所”页面,可通过复制分享“场所申报码”给场所多个检测员绑定。各公共场所(交通场站、餐饮住宿、商场景点、娱乐场所、居民小区、工厂企业、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务服务大厅、医疗机构、建筑工地等)需确定场所管理员和检测员。场所经营负责人自身可成为场所管理员,也可指定工作人员作为管理员。并指定若干工作人员作为检测员,负责出入口场所码扫码查验相关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