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食品安全法对有关农药的管理主要规定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管理制度。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农药作为一种农业投入品,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质,也是有毒的特殊商品。农药的使用管理对保证食品安全关系重大,应当实行严格的监管制度。 二是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农药根据毒性大小分为五级:剧毒农药、高毒农药、中毒农药、低毒农药和微毒农药。我国对剧毒、高毒农药采取了严格的管控措施。 三是推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由于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对人畜和环境具有较大的危害性,我国同许多国家一样,一方面逐步削减这类农药的使用,另一方面积极加快这类农药替代产品的研发推广,鼓励科研单位和农药企业开展联合攻关,加快研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替代产品,同时通过有关政策,如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替代产品的开发、逐步扩大替代产品的市场占有份额等措施,积极推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四是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是指防治病虫害效果好,同时其毒性和残留在农作物上的浓度又相对比较低的农药。这类农药既能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又因其低毒性、低残留而不会对食品安全造成危害,因此是农药生产的发展方向,需要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推广这类农药的研究、生产和使用。从实践情况看,农业部作为农药主管部门,近年来在十几个省开展了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的试点工作,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鼓励农业生产者使用推荐的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