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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抽象行政行为是什么行为
释义
    公民、法人提出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申请后,复议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处理规范性文件:下级机关制定的,责令其限期撤销或修改;复议机关制定的,直接撤销或修改;上级机关制定的,逐级报请制定机关处理。
    法律分析
    公民、法人一并提出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的,经过审查后,复议机关如果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应视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规范性文件是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责令下级行政机关限期撤销或者修改,也可以由复议机关直接作出决定予以撤销;规范性文件是复议机关制定的,应直接作出决定予以撤销或修改;规范性文件是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应当逐级报请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作出处理。
    拓展延伸
    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和适用范围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不具体针对特定个案,而是针对一类或多类情况进行的行政行为。其法律特征主要包括:一是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适用于一类或多类具有相似特征的情况;二是不具体指定对象,而是根据一定的条件和标准进行决定;三是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不涉及具体的个人权益。抽象行政行为的适用范围广泛,可包括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经济管理等各个领域。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程序和效力等方面的问题。
    结语
    对于公民和法人提出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复议机关在审查后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如果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对于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应责令其限期撤销或修改,复议机关也可以直接作出决定予以撤销;对于复议机关制定的,应直接作出决定予以撤销或修改;对于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则应逐级报请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作出处理。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适用于一类或多类情况,不具体指定对象,而是根据条件和标准进行决定,不涉及具体的个人权益。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程序和效力等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五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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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15:1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