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申请执行,是执行程序的开始。申请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有权利的当事人,因为义务人逾期拒绝不履行义务,为了实现义务人合法权利,从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必须向法院递交以下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请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按手印。2、证明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的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授权委托书。 3、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当事人需提交法院出具的判决书生效证明。 4、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及被执行人住址、联系方式等材料。 执行立案的解释如下: 立案执行是法院已经受理强制执行的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须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或者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