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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员工自愿离职,公司需要支付赔偿金吗
释义
    (一)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的,当然拿不到经济补偿金
    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是员工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比如家里有事、个人发展、出去创业等等,都不会支持经济补偿金。并且,以个人理由辞职的,员工还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才行,否则,不辞而别或达不到法定通知期离职的,都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可能还要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二)员工以公司存在违法行为被迫辞职的,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实务中,一些公司存在克扣员工工资,停发、少发或拖欠工资行为,还有一些公司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还有的公司让员工在有毒、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针对这种情况,为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员工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条件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还可获得经济补偿金。这就是实践中通常所称的被迫辞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员工可以被迫辞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明确规定员工依照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被迫辞职时,需注意各地司法实践中所把握的度,要不然一不小心被迫辞职可能变成违法解除。
    (三)员工先因个人原因离职,事后能否以被迫辞职为由要求经济补偿
    实务中一般不会支持。因为裁判机关在审理此类争议时,会审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最初的理由是什么,一旦公司有证据证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个人原因,比如辞职书或解除通知中已经表明了解除理由,裁判机构就会认定该理由为劳动合同解除的真正理由。员工离职后为了获取经济补偿金事后再改变解除理由一般是不会获得支持的。
    如果员工一开始辞职时并未说明辞职理由,离职后能否以被迫辞职为由主张经济补偿?
    实务中一般认为员工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不包括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情形为由提出被迫辞职的,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解除事由。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解除事由,后又主张系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但员工有证据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实是因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不过,这个举证责任在员工,举证并不容易。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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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9: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