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瑕疵股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1、未出资。公司成立时,股东未按协议、章程约定缴纳资金。但已经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确认为股东,这种情况在改革开放初期,表现比较突出。 2、未足额出资。公司成立时,股东出资额未按照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缴足应出资额。实践中存在首次出资额不足20%或没有缴纳剩余应缴资金,形成了股东未完全出资。 3、以实物或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但该实物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的价值明显低于章程或协议约定价格。 4、以房屋或土地出资,虽然已办理了实物出资更名过户手续,但是未交付实物。 5、按协议、章程约定应用货币出资,但股东以实物出资,并与实际约定有差异。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