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复议机关是否超过复议期限的问题 |
释义 |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相对人因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为15日,从法定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原告以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行政复议,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首先应当审查行政复议机关是否超过法定行政复议期限未作行政复议决定,如果超过法定复议期限并符合其他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如果未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的,人民法院不能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如何确定行政复议期限呢?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规定: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根据这两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限一般为60日,它不按工作日计算,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计算在内,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按照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计算。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申请复议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并符合其他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因案件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的,被告行政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批准延长手续和告知申请延长复议时间的证据。如果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充分,计算复议期限时,可以将延长期限计算在复议期限之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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