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挂牌公司定向发行豁免申请核准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根据2013年12月26日修订后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或者公众公司在12个月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公司净资产的20%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只要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之一,即为豁免申请核准情形。 公司定向发行符合豁免申请核准的情形: (一)公司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1、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2、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 (二)公司本次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 (三)发行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36条的规定 《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定向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 (一)公司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三条规定,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一)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二)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第六条规定:下列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投资者; (二)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