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意外险能报多少 |
释义 | 工伤保险属于法定的社会保险,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具有强制性,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将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而意外伤害保险则属于商业保险,其规范调整属于商法部门,不具有强制性,保险的赔偿金额可根据投保金额大小而不同,体现缔约自由性。 其次,从缴费标准看,工伤保险待遇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由政府制定统一的缴费标准。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要考虑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需要。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额则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的,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的金额一次性赔付保险金,其保障水平是依据合同和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多少而定的,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 最后,从承担责任的主体看,建立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分散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风险,调动社会力量以保证用人单位损失减少,因此,用人单位在缴纳一定数额保险费后,最后由国家统一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赔偿金。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是由保险公司从收取的保费中支付。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规定,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劳动法第72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用人单位的投保行为纯粹属于给职工的额外福利,无法起到替代工伤保险的功能。 一、社保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1、养老保险为养老提供保障 基本养老保险不同于自愿选择的商业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法律规定强制实施的一项保险制度,凡在实施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年老时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使之老有所养。我国的养老保险对象,原来只限于国有、集体企业职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多种经济成份并存,使职工在不同地区之间、不同所有制之间频繁流动变得十分普遍。为解除城镇劳动者在择业时的后顾之忧,优化配置劳动资源,为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服务。同时,由于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口趋向老龄化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家庭结构将发生较大的变化。因此,国家要求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城镇自由职业者也必须参加统一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享受与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同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医疗保险为疾病提供保障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等基本特征。因此,医疗保险制度通常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建立基金制度,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医疗保险金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以解决劳动者因患病或受伤害带来的医疗风险。 3、工伤保险关键时刻显作用 工伤保险一般情况下用得较少,但如果在工作的时候或者上下班的时候出了什么事,这个险就用得上了。据了解,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或其遗属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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