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能,出院证明丢了到医院能补。带上病历和身份证就可以查询到相关的住院信息了,然后补办住院证就可以了。出院证明在法律上可作为证据使用,其证明的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为以下几个方面: 1、证明在该医院治疗的事实; 2、证明在该医院治疗住院的时间; 3、证明出院后休息的时间、期间护理情况、后续治疗情况、营养费情况等,此由医疗在出院证明后的医嘱中列明。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出院证明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出院记录,上面有就诊时候的患病清况,用药治疗的情况,以及出院后的一些注意事项。这项记录会保留在电子病历里面,电子病历在患者出院后不会删除,随时都可以前往医院进行补打。需要注意的是,出院证明的打印不是到僦诊医师的办公室,而是到医院的病案室,打印时需要患者本人或者委托人,拿患者的有效证件如身份证、医保卡等进行补打印,并盖上病案专用章,方可起超到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条在患者往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住院病历在融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域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