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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止执行申请人死亡
释义
    中止执行申请人死亡
    等待新的权利人,可以重新变更申请人。
    一、一般规定
    1、民事诉讼以双方当事人对抗为原则,执行程序也是如此。当前相关法律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如果申请执行的权利人死亡,就应当由继承人继承权利,继续执行。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权利的,执行程序便无须继续。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权利人死亡的情况,法院应当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直到权利人的继承人出现并且提出申请,法院才恢复执行程序。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都是遗产,都要由继承人依法继承。这些合法财产,不仅包括既得财产,还包括一些应得财产,也就是期待利益。如果执行标的是财物,那么,尚没有执行的财物便是执行申请人的期待利益,执行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死亡,依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给付,而尚没有给付的财物,就成为他的遗产,应该适用继承制度。
    2、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法院应裁定执行终结,而其他情况下,作为执行申请人的权利人死亡后,执行程序应该中止,等待新的权利人的申请以继续进行,这便涉及到继承问题,涉及到对执行申请人的继承人资格认定问题。
    操作程序
    其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申请。申请人想成为申请执行人或申请执行人要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时,经申请人向执行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要成为申请执行人,则要提供其与执行依据上的权利人有某种法律上特定关系的证据。在申请执行人变更的情况下,要坚持自愿申请的原则,权利人的继承人不申请执行,法院不应当主动变更申请执行人为其执行。如果申请执行人要求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也应提出书面申请,这是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如果证据因客观原因而无法提供的,应向法院申请取证。
    2.调查和审查。执行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及证据应当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依法收集,调取有关证据,具体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所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特别要注意的是,某些法律关系的确立必须经过诉讼程序来解决,不能在执行过程中随意扩大。如作为死亡公民的继承人,必须依据《继承法》的规定,他人对申请人是否有继承人的资格发生异议时,应由其他继承人向审判庭提起继承权确认纠纷,由审判庭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申请人是否丧失继承权。执行机构只能以该判决来确定申请人是否能成为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而不宜由执行机构直接来确认。
    3.评议。对执行员调查取证的材料及审查意见,交由合议庭评议,按合议庭的评议原则作出合议意见,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书面裁定。
    4.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将作出的裁定书送达给原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变更或追加后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当然,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已不存在的,就不再送达。
    5.复议。复议程序主要是对被执行主体来讲的,因为被执行主体的扩张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实体权利。按现在的规定,当事人不服的,只能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来请求上级法院进行监督,但监督程序不像正式的上诉或复议程序那样明确,又没有较强的操作性和实效性,并且当启动执行监督程序时,往往出现案件已执行完毕等情形。故法律应明确对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裁定允许当事人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执行法院只能采取控制性措施,不能采取处分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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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0:5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