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诉机关的作出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监察局对开除公职处分不服,申诉期已经过了近两个月仍然不答复,可以在收到该决定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对其主管部门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对监察机关行政处分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复审决定的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第十四条 提起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诉应当由受到行政处分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提起;受处分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起; (二)有明确的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 (三)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管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申诉人向监察机关提出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书,并附原行政处分决定书、复审决定书复制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 (二)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的机关名称; (三)申诉的请求和理由;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六条申诉人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工作秩序、社会秩序,违者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予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二)不属于本监察机关管辖的申诉案件,移送有权处理的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单位,并告知申诉人; (三)申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四)申诉书未载明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内容之一的,应当把申诉书发还申诉人,限期补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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