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实行核准管理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项目备案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办理,跨行政区域项目由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各类园区有关管理机构、不设县的市所属镇(街),可以根据授权办理项目备案。 法律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