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有哪些
释义
    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
    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于受理范围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列举事项来看,《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要广于《行政诉讼法》。此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对国务院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且各有所长,不能互相取代。因此,现代国家一般都同时创设这两种制度。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或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由当事人选择救济途径,或在当事人选择复议救济途径之后,仍允许其提起行政诉讼。
    一、行政复议应遵质哪些原则?
    行政复议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一级复议原则
    即申请人复议后,对复议裁决不服只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不能再申请复议。如果相应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复议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为终局裁决。确立一级复议原则的主要依据是,在通常情况下行政复议并非最后的救济手段,当事人若是不服复议决定,仍可提起行政诉讼。所以就没有必要在行政机关内部设立两级或多级复议制,以简化行政复议程序,提高复议的效率。
    (二)书面复议原则
    即指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案件时,仅就案件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的制度,不需传唤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复议参加人。行政复议实行书面复议原则,但也不排除在某些条件下适用其他方式。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原则
    行政复议不同于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一般只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在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当然,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机关或者有权行政机关对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也享有一定的审查权。
    (四)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
    所谓合法原则,是指履行复议职责的主体应当合法,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和程序应当合法。所谓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争议各方平等地对待,平等地适用法律。所谓公开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在进行行政复议时,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让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了解和参与,以增加行政复议的透明度,保证复议的公正性。所谓及时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处理行政复议案件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受理,尽快审结案件,作出复议决定,以正确处理好复议公正与复议效率的关系。所谓便民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应采取方便申请人进行行政复议的方式、方法,以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效地行使复议请求权,节省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费用、时间、精力。《行政复议法》在复议申请的方式、复议管辖、审理方式等有关规定中均体现了便民原则。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 6:3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