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示本人的户口簿,父母不给户口簿的,有以下解决方案: 一、办理户籍证明。父母不给户口本,可以向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凭此户籍证明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二、走诉讼途径。法院认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子女自愿结婚,父母有提供户口本的协助义务。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民政部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注:《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