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判决书申请执行的期间是两年,这里规定的期间是指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院强制执行一般是生效判决后6个月内结束,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要扣除,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要得到本院院长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七条随案移送的或者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负责处理。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查封、扣押机关,并告知其在一个月内将执行回单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