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密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保密法律法规有哪些) |
释义 | 1.保密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div4021118 2.求保密合同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9月5日颁布,1989年5月1日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本行政区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导本系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保守国家秘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八条 国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九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的机关确定。在确定密级前,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照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标明密级。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标为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时,应当根据情况确定保密期限。 确定保密期限的具体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 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解密。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十七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制定保密办法。 采用电子信息等技术存取、处理、传递国家秘密的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第十八条 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九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保密办法。 第二十条 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二十一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具有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具体要求。 第二十三条 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除依。 3.规定保密范围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第一,保密范围的规定是法律授权规定。 《保密法》第十条:"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 这一规定本身已经表明保密范围不是任何部门、机关或单位可以自行确定的,只能由法律授权的机关规定。 第二,国家法律明确赋予了国家秘密具体范围的法律效力。 《保密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这一规定表明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是各级国家机关、单位确定具体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直接法律依据,保密范围适用所有产生某一方面秘密信息的机关、单位,而不仅仅是某一机关、单位。 如人事方面的保密范围规定,不仅适用人事系统,而且适用所有机关、单位的人事工作,只要产生人事保密范围规定的秘密事项,都要根据人事保密范围规定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按此规定确定的国家秘密,保密法律才认可和保护。 4.新《保密法》规定了那些法律责任 1、保密工作领导责任:新《保密法》第7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主要是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 2、定密责任:新《保密法》第12条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3、定密不当责任:新《保密法》第49条第2款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4、知悉范围确定责任:新《保密法》第16条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批准国家秘密知悉人员的范围。 5、发生泄密领导责任:新《保密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6、查处不力领导责任:新《保密法》第47条规定: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拒不依法处分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7、新《保密法》改“结果罚”为“行为罚”。该法第48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论是否造成泄密后果,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5)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7)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8)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9)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10)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11)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12)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5.新《保密法》规定了那些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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