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所在地的县(市)区经贸(发)局开具。根据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需要开具小微证明的企业必须注册在本辖区内,同时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申请报告,内含企业情况简介,出具小微证明用途等,并由属地街道经济办或软件园招商处签注意见加盖公章;2、上年度末的国税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营业收入)与社保局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的申报表或明细表(从业人数)以及公司财务报表加盖公章;3、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七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