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县级人民检察院的管辖范围包括哪些案件? |
释义 | 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哪些 县(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案件的具体范围: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包括: (1)不服本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2)不服本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3)不服本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4)不服本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裁定的申诉; 3、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的申诉; 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请求国家刑事赔偿的案件; 5、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检察长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 6、本院认为需要自己复查的其他刑事申诉案件。 县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哪些申诉 县(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案件的具体范围: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包括: (1)不服本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2)不服本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3)不服本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4)不服本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裁定的申诉; 3、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的申诉; 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请求国家刑事赔偿的案件; 5、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检察长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 6、本院认为需要自己复查的其他刑事申诉案件。 县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死刑吗? 县级法院不能执行死刑。死刑执行需要中级人民法院(市级)执行且需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执行。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第21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哪些情形下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哪些情形下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情形: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等。行动建议:不属于上述范围内的征收项目,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征收决定之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该内容由 吴友见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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