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军人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转业费并不全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转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