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教师待遇不低于或高于公务员文件》是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文件,旨在规范教师薪酬水平。文件规定了中小学在编教师薪酬总额应不低于公务员同级别工资总额,幼儿园在编教师薪酬总额应不低于公务员同级别工资总额的70%。同时,还规定了教师绩效工资与公务员绩效工资相当,且不得设置教师类津贴。此外,文件还规定了教师各类补贴标准,包括地区性补贴、特殊津贴、工作性补贴等。其中,地区性补贴是指针对不同城乡、省区市的差异而设置的补贴,特殊津贴是指在特殊环境或有特殊需求的教师所得到的津贴,工作性补贴是指因岗位需要而设立的补贴。需要注意的是,文件规定的薪酬水平仅为最低保障标准,并不意味着所有教师都能达到这个标准。各地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地经济情况和教育发展水平,适当提高教师薪酬水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教师工资实行统一管理,教师工资应当与当地公务员同级别人员工资挂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