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和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2、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3、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海事法院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海事法院管辖; 4、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转运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5、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6、因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7、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