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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能调解解除收养关系吗
释义
    法院能够调解解除收养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也就是说除了上述规定之外的民事案件,一般民事案件都是可以调解的。
    其次,解除收养关系不属于身份关系确认案件。身份确认包括婚姻关系和亲子关系,即确认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及亲子关系,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及亲子关系是否存在尚需解决。身份确认,重在查清事实,确认客观的身份关系,比如父与子,重婚,事实婚姻,所以不能调解。
    而解除收养关系是要解除双方已经存在的收养关系,而不是确认是否存在收养关系,收养关系是已经存在的不需要确认,解除收养关系是变更之诉,不是确认之诉,故不属于身份关系确认案件。同时,解除收养关系更不是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最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也就是说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是可以调解的。
    一、解除收养关系怎样申请办理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能够解除收养关系:
    (一)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没法一同生活的;
    (二)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三)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四)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愿意。
    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两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二、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形有哪些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或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查明要求解除的理由,并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根据有利于养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决定是否准予解除。
    由于养父母不尽抚养责任,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予解除。
    养父母发现所收养的子女有生理缺陷,或有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可予解除。
    养父母与其抚养成人的养子女关系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的正常生活确实不利,一方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
    收养关系解除时,养子女已由养父母抚养长大成人并已独立生活,而养父母却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养子女应承担养父母晚年的生活费用。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要求补偿收养期间养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补偿。
    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即行恢复;已经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恢复,则须以书面方式取得双方一致同意。
    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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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4:5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