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九龄童撞破医院玻璃门”人身损害赔偿案 |
释义 | 在佛山地区广受关注的“九龄童撞破医院玻璃门”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在黄律师代理下获得圆满解决,受伤的文文(化名)及其父母共获得18811元的赔偿。佛山日报报业集团下属报纸《珠江时报》曾于2004年9月21日对文文在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撞破玻璃门受伤进行专题报道,该报记者吴晓芳就此采访黄律师时,黄律师明确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患者在医院就医,因医院的安全措施做得不充分而受到人身损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医院提出承担相应责任的赔偿的要求。” 2004年10月12日,文文的父母找到我,请我为其儿子与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进行民事代理。 接受委托后,我即开展相关工作,着手起草《民事诉状》和进行证据调查,并组织材料于2004年10月18日向禅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之后,我于11月初收到了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的答辩状和相关证据。禅城区人民法院也很快就确定了开庭时间为2004年11月19日上午。 为打赢官司,我对案情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研究,并查找相关案例,经过与同事讨论后最终形成了自己的代理意见,并起草了《代理词》。后来的事实证明,我付出的心血和努力没有白费。 开庭时,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和解剖,指出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作为佛山市医疗设施最完善、医疗水平最高的医院,人流量平均高达每天7000人的公共场所,理应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该使用安全玻璃门而不是普通玻璃门,并做好提示义务。但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并未尽到上述义务,属于消极不作为,应对此产生的伤害事故负责。发表代理意见时,我意味深长地提醒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应该以此为戒,马上安装安全玻璃门(另据悉:开庭之后的下午,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即安装了安全玻璃门)。 针对被告“致原告损害的该玻璃门其设计建筑无违规”、“玻璃门未违反国家的建设标准”的答辩,我着重指出:“《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第六条也明确规定 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该规定虽然是2003年12月颁布、2004年1月1日实施的,但安全玻璃早在此之前就在大部分商场、银行、政府机关等机构的公共场所进行使用了,被告1999年建设医院大楼时,安全玻璃即已经得到广泛应用,《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规定只是对公共场所安装安全玻璃进行强制规定而已,且伤害事故发生时,上述规定已经实施了8个多月,被告作为事关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设施安全问题,应该时刻关注,被告在规定颁布后应该马上进行整改。” 针对被告“玻璃门张贴有明显的防撞标志”的答辩,我指出:首先,该标志含义不清晰,普通人尚且不能完全理解该标志的含义,更不用说仅仅8岁、完全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了。其次,由于该横贴是绿色的,大福南路种了许多绿化树木和绿化带,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警示效果。再次,该玻璃门采用透明玻璃,一不注意就很容易撞上。 针对被告企图将文文作为特殊人(视觉不正常),我着重指出“文文只是普通近视100度,且医院作为人流量巨大的公共场所,应该保证所有进入的人的人身安全,考虑到进入的人许多身体不好,行色匆匆,从而采取足够措施保证安全。” 经过激烈的法庭交锋,最后被告同意在当天下午赔付原告18811元、承担本案全额诉讼费。 一、网红桥摔伤受伤后有赔偿吗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从事经营活动场所的商店,对于顾客必须承担保障顾客安全的义务,如果疏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导致了受害人的损害发生,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就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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