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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期限
释义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其中规定:.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排污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应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定期检定或校准,保证正常运行;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
    一、工程验收应具备什么条件
    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
    2、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报告;
    3、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建设单位以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并有工程款支付证明等。
    工程验收的流程如下:
    1、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2、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验收方案;
    3、各单位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作出验收意见;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如何认定环境监测数据造假
    有以下情形,即属于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监测点位属性的;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第六条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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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8:2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