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持有本市东城等八城区或其他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与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人员结婚,并在上述地区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 4、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5、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期满后未能再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6、持有本县非农业户口,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抚恤补助,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优抚孤老及其他优抚对象; 7、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8、家庭成员中不包括不应赡养、扶养或抚养的人。 一、天津市低保标准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05元调整至每人每月780元; 2、城市低收入家庭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705元至1058元调整为家庭月人均收入780元至1170元,救助标准由每户每月212元调整至每户每月234元; 3、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410元调整为1560元; 4、城市价补联动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058元调整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170元。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坚持居住地与户籍地一致的原则,人户分离的家庭具备户口登记条件的,应当先在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然后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具备在现居住地办理户口登记条件的家庭,根据不同家庭状况按照以下原则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成员在同一户籍地且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同的,向户籍地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成员在多个户籍地且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不相同的,向多数家庭成员户籍地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