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与流质条款的区别有什么 |
释义 | 留置权与流质条款的区别有:留置物须与主债务有关联性且不涉及第三方财产,留置权的实现受催告期的限制,流质物不受此限;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后留置权消灭,流质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并不当然导致质押的消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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