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销售假药罪需要物证吗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销售假药罪的定罪是需要物证的,对刑事案件的定罪,是重物证轻证言的,法院是不会轻信口供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销售假药罪证据标准有哪些 (一)、证人证言 1.生产、销售假药单位所雇佣的人的证言。包括: (1)生产、销售假药的时间、地点、数量、外观包装、销售价格等。 (2)假药的生产流程,销售方式,持续时间。 (3)假药原料的来源、特征、数量、价格,假药的种类、适用对象及销售去向。 (4)生产、销售假药非法所得资金及账务情况。 (5)共同犯罪的,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 (6)单位涉嫌犯罪的情况 2.其他知情人的证言。包括: (1)所知生产、销售假药的情况。 (2)犯罪嫌疑人购买假药原料的途径、数量、价格等。 (3)购买人因使用假药而受到的伤亡情况。 (二)、物证 1.生产、销售假药的现场、生产设备、生产工具及照片。 2.假药的原料、包装,成品的实物和照片。 (三)、书证 1.生产、销售假药的发票、帐簿、记帐凭证、存折及资金进出记录等。 2.关联账户资金进出记录。 3.与案件有关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合同、产品出入账单,假药的宣传单、说明书及广告等。 4.有关部门出具的处罚决定及封存假药的证明材料,相关部门出具的经营资格证明、会议记录等。 5.假冒药品质量认证书及其标志。 6.造成人身损害的病历、医疗费票据等。 7、单位犯罪的,形成单位决定(意志)的会议记录、决策人员批示或授权等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