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管辖权异议提出的要求是什么? |
释义 | 管辖权异议的主体仅限于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无权提出异议,也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参与诉讼。异议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并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将被视为无效。诉讼管辖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但也允许口头形式。异议书可以与答辩状一并提出,也可以单独起草。管辖权异议书应提交给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 法律分析 1、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 2、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 3、诉讼管辖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但口头形式亦应允许。 异议书既可以随答辩状一并提出,也可单独书写。 4、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 拓展延伸 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条件及相关要求 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条件是在诉讼过程中,当一方认为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存在问题时,可以提出异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异议必须在合适的时间提出,即在答辩期限内或者在法庭辩论开始前提出;其次,异议必须具备合法和充分的理由,例如法院的管辖依据不正确或者不适用、管辖权被滥用等;最后,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上相关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此外,提出管辖权异议还需要遵守法院的相关要求,如提交异议申请书、缴纳费用等。只有满足这些条件和要求,才能有效地提出管辖权异议,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条件是在诉讼过程中,当一方认为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存在问题时,可以提出异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提出异议需要满足合适的时间、合法充分的理由,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只有满足这些条件和要求,才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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