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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委托合同责任由谁承担
释义
    委托合同谁承担责任:有偿委托的受托人负有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因其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委托的受托人仅负有与处理自己事务相同的注意义务,其只有在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委托合同的法律风险应该如何防范?
    (一)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自己受到损失
    法律风险: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委托人应当赔偿受托人的损失。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应当透彻了解处理委托事务可能给受托人带来的损害的情况,明确防范这些风险的措施,并将风险及防范措施告知受托方,确保处理委托事务不会给受托人带来损害。
    (二)两个以上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
    法律风险:两个以上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可能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委托人可以要求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的,可能存在一个或者一个以上受托人没有过错,但基于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而要承担责任。
    法律风险防范措施:两个以上的委托人可以在处理委托事务前约定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方式,并约定责任。
    (三)解除委托合同
    法律风险: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委托人和受托人事前预知影响处理委托事务的各种因素,并预测各种因素影响程度,建立这样的基础之上决定是否处理委托事务,尽量避免解除委托合同,如果发生事前不能预知的情况,必须解除委托合同的,应当尽量避免、减少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四)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
    法律风险: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可能损害委托人利益;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可能损害委托人利益。
    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可能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二、代理人的过错责任包括哪些
    1、赔偿责任。
    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非因自己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失,得向委托人请求赔偿。委托人应对自己的委托负责,如因其指示不当或其他过错致使受托人遭受不应有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连带责任。
    委托人为二人以上的当事人,将同一事务委托给受托人办理的,如委托合同中无特别约定,应当对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如其中一人或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人协商而其所实施的行为损害受托人利益的,应由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被授权人是否要负法律责任
    被授权人是否要负法律责任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是有偿委托合同,因被授权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是免费委托合同,因被授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有偿委托合同因受托人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委托人因受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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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4 1:1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