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计案件线索移交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一、审计案件线索移交规定有哪些 1、审计案件线索移交规定如下: (1)对涉及县级干部或涉案金额较大的重大问题线索,转案件监督管理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置; (2)对影响较大、问题较严重的涉及党风政风等问题线索,交委局机关相关室办理; (3)对线索清晰、内容较为简单的问题线索,由预防腐败室直接调查处理; (4)对涉及垂直管理部门或涉嫌违法的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限的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二、哪些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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