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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拆迁房屋评估报告的审查
释义
    一旦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安置裁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就有权对被拆迁房屋评估报告进行审查。既然被拆迁房屋评估报告是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作出的、具有证据性质的结论,那么法院应将其作为证据进行审查,既要从程度上审查,又要对实体进行审查。
    (一)从证据的合法性审查评估报告。
    (二)从评估报告的实质内容审查评估报告。
    (三)从是否告知救济权审查评估报告。
    一、合法工业用地转让办理的流程和政策
    转让工业用地的流程是:交易当事人提供转让协议,申请办理转让手续;承办人进行审查;进行现场勘察,必要时需经四邻签章认可;审核评估报告与转让协议,提供报告书;填写转让审批表;报中心及局领导审查批准;交纳税费;填写变更登记审批表进行变更登记。
    二、拆迁安置的诉讼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的内容是条例第13条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与行政裁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都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行政裁决的事实认定、行政程序、法律适用、有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等进行全面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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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7:2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