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花样繁多、手段翻新,且有跨区域、网络化等趋势。面对如此纷繁复杂的案件,靠民事法官有限的权力,很难达到受害人期待的民事救济效果。 尤其是在对嫌疑人有关款物财产的查扣、对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限制方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执行能力比民事法官更胜一筹。警察的介入,能够在第一时间及时有效地控制嫌疑人、查扣财产,远比民事 诉讼 来得直接快速。 根据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院一般受理民事诉讼案件,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的办理效率的工作水平较高。因此,符合受理、 立案 、起诉标准的集资诈骗案件一般是报于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公安机关案情审查结束确立立案再报与检察院,由检察院提起 公诉 。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