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5)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6)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7)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8)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9)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证券法》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