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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户口本改成离异需要什么手续
释义
    一、需要本人去的;
    二、需要携带的资料:
    1、当事人应持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离婚证(或法院判决)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变更;
    2、具体资料可以事先咨询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以当地要求为准。
    三、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当事人声明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机关进行更正。
    一、户口本没改离异可以领证吗
    不改离异不能领证。离异再婚的话是必须修改户口本婚姻状态的,表示目前是单身的状况,只有这样才可以再次申请登记结婚,民政局才会给办理结婚登记。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当事人声明不一致的,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机关进行更正。
    二、迁户口需要什么材料
    迁户口需要的材料如下:
    1、办理市内户口迁入,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4)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
    (5)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
    (6)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7)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办理市内户口迁出,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
    (2)农业人口迁出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入户的证明。
    一、户口迁移的手续怎么办理
    1、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3、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5、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结婚证等)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
    6、户政科签发《准迁证》;
    7、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
    8、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二、投靠方式入户需要哪些资料
    1、新生婴儿入户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书;婴儿父母身份证或户口簿;婴儿父母的结婚证书;准生证或生育证(其中: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应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凭证);
    2、夫妻投靠入户:被投靠人申请、身份证或户口簿;接收单位证明;结婚证书;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薄;拟迁移人员的户籍证明和随迁人员的户或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
    3、父母子女投靠入户:被投靠人申请、身份证或户口簿;接收单位证明;投靠人户籍证明和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夫妻同时迁入的还应出具结婚证书;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投靠父母,还应出具婚姻登记机关的未婚证明;
    4、近亲属投靠:出具法定监护(抚养)人丧失抚养能力或病故伤亡证明和与被投靠人确立监护(抚养)关系的公证书。
    三、迁户口是否需要本人去需要分情况进行讨论:
    1、办理准予迁入手续,本人不去可代办,但应当备齐所有需要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必要时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2、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本人不去可代办,代办人应为原籍户内成员中的成年人才可以,需要提供准予迁入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出地派出所审查符合后,开具户口迁移证;
    3、办理户口迁入手续,需要本人前往,因为入户时打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需要对其中的项目内容进行确认签字,现场采集本人人像照片录入系统,别人代替不了。
    四、迁户口的流程如下:
    1、向户口迁移办理处提出自己的书面申请,通过户口迁移目的地的户口登记派出所审核;
    2、若是符合迁移条件,就可以上报给上一-级进行审批,审批过后再出具准予迁入证明。凭借自己的准予迁入证明回到原来的户口所在地下户,再由迁出地的派出所出具户口迁移证;
    3、由准予迁入证明以及迁出地派,出所通过的户口迁移证,到迁移地的户口登记派出所进行上户即可。
    总而言之,迁户口需要入户申请书、申请人、被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书、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村、乡镇证明、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村乡镇证明等资料。申请人提交落户申请后,转入地派出所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就可以开接纳证明,同时在转出派出所开准迁证和销户。之后再到落户地落户即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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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1:1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