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利用会道门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
释义 | 利用会道门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是,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过失;客观方面是利用会道门,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而致人死亡,客体是社会的管理秩序。 一、哪些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罪的构成特征 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罪的构成特征有: 1、主观方面是过失; 2、客观方面是组织邪教组织,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而致人重伤;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该罪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二、组织会道门致人重伤罪如何构成 会道门、邪教组织、迷信活动都是不受宪法、法律保护的;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造成他人死亡,严重破坏稳定和谐的社会关系,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践中,多是会道门的道首、头目、邪教组织的教主,以及神汉、巫婆等。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三、利用迷信致人重伤罪是如何构成的 利用迷信致人重伤罪是由以下要件构成的: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导致重伤结果发生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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