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工与雇主之间的关系 |
释义 | 工伤病假工资规定:根据中国劳动法,企业应支付职工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劳动合同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应自动延续。长期病假后,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一至四级鉴定者解除劳动关系并享受退休待遇,五至十级鉴定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最低工资不包括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社保福利等。解除劳动合同的患病者应获得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法律分析 在我国每年因为工伤而导致自己不能继续工作的劳动者有很多,对于工伤病假在我国劳动法里面有着明确的规定,我相信很多人都想了解工伤病假工资规定是怎样的。劳动合同工伤工资怎么算呢?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我国劳动法对于工伤病假工资有明确的规定。在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支付标准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此外,除特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终止劳动合同。对于长期无法从事原工作的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后将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或者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劳动法中的最低工资不包括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对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年限发放经济补偿金,并提供医疗补助费。重病和绝症患者的医疗补助费还应有相应增加。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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