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企业单位在核算、发放工资时,就已经履行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义务,也就是说,发放工资时,已经扣减个人所得税,实发工资等于应发工资减“五险一金”减代扣(应交)个人所得税,工资分别打在不同的卡上,实际上是因某种原因或需要对实发工资的“暂扣”、“暂缓发放”,在后期实际打卡支付时,不存在重复计征、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