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如果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且明确只对自己子女赠与,则该房产为个人财产。但如果产权登记在夫妻名下或另一方名下,则应视为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法律分析 婚后,如果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并将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该不动产视为对该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该子女的个人财产。但如果父母明确表示双方均为受赠人除外,则该不动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或另一方名下,则在离婚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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