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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筑工程合同有什么用?
释义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有:如果该合同是依法订立的,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具有法律拘束力;承包人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建设,使工程符合约定的质量;而发包人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以及双方违约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谁承担责任
    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由工程发包方承担责任。发包人没有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的进度款从而致使停工、窝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的日期,并且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损失。承包人对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没有异议并且继续施工的,在发生纠纷之后,承包人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不进行支持。
    二、安装工程检验批一般是按什么划分
    安装工程检验批按一个设计系统或设备组别划分。
    在施工合同中,工程师受发包人委托或者委派对合同进行管理,在施工合同管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虽然丁程师不是施工合同当事人。施工合同中的工程师是指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其具体身份和职责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安装工程是指各种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通常包括电气、通风、给排水以及设备安装等工作内容,工业设备及管道、电缆、照明线路等往往也涵盖在安装工程的范围内。简单的来说安装工程一般是介于土建工程和装潢工程之间的工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在建设领域,习惯于将施工合同的当事人称为发包方和承包方,可以认为承包方与承包人、发包方与发包人具有相同的含义。依照施丁合同,承包方应完成一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发包人应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施工合同是建设丁I程合同的一种,它与其他建设工程合同一样是一种双务合同,在订立时也应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建设时,发包人必须具备组织协调能力,承包人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并持有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三、建筑工程变更竣工日期的条件
    1、工程量增加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时常要求承包人增加工程量,因而必然导致工期的增加。这种情形下,工期自然顺延。
    2、发包人变更设计
    若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变更设计,则因发包人变更设计而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期间应当从工期中扣除,即顺延相应的工期。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
    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则从发包人提供这些施工必须资料之日起算工期。其他如因发包人缺乏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其他原因导致有关政府部门要求停工的,则停工期间应当从工期中予以扣除。
    4、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
    一般来说,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均约定发包人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若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有权停工,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5、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衔接不当
    实践中,通常存在发包人将部分工程如钢结构工程、消防工程、水电工程、空调工程等直接分包给他人施工,或者要求承包人分包给指定的单位施工的情形。然而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可能因施工衔接不当导致工期延误,在此情形下,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工期延误责任。
    6、工程质量鉴定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对工程质量的鉴定可否作为顺延工期的理由,主要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判断标准。如果工程质量经鉴定是合格的,则应将鉴定期间作为顺延工期期间;反之如果工程质量经鉴定不合格,则工期不应当顺延,承包人逾期竣工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意外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主张工期顺延。比如发生地震、暴雨期间无法施工,工期顺延。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及时关注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工期,发现工程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及时互相督促办理延期手续,以免施工许可证失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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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2 2:3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