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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诉讼法155条规定
释义
    

法律主观:
    


    刑事诉讼法 解释第155条是什么, 刑法 中已经答复了。 刑法第155条第三款规定的司法解释   海关监管是指海关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通过一系列管理制度与管理程式,依法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境活动所实施的一种行政管理。   在法条中的海关监管是一个周延性的用语,而不是一个特定性或者限定性的用语。海关的定点监管是海关监管的一种形式;海关已经检验放行的,要求后续监管也是海关监管的一种形式。 只要海关监管的行为符合法律授权其的职权,即为刑法中“海关监管”的范畴。   这个“海关监管”隐含的前提是合法性(包括有监管依据和授权、监管人员主体合法、程序合法等) 监管作为海关四项基本任务之一除了通过备案、查验、放行、后续管理等方式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境活动实施监管外,还要执行或监督执行国家其他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的实施,如进出口许可制度、外汇管理制度、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文物管理制度等,从而维护国家利益。   我国的刑法法条内容极为粗糙、简陋,因此,罪状描述基本都是周延性的用语,甚至存在空白罪状(比如 强奸罪 不表述何谓强奸),因此,所谓逃避海关监管中的海关监管绝对是周延性的用语,泛指备案、查验、放行、后续管理等所有监管方式。
    

法律客观:
    


    《刑法》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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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0:5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