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刑事诉讼法 解释第155条是什么, 刑法 中已经答复了。 刑法第155条第三款规定的司法解释 海关监管是指海关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通过一系列管理制度与管理程式,依法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境活动所实施的一种行政管理。 在法条中的海关监管是一个周延性的用语,而不是一个特定性或者限定性的用语。海关的定点监管是海关监管的一种形式;海关已经检验放行的,要求后续监管也是海关监管的一种形式。 只要海关监管的行为符合法律授权其的职权,即为刑法中“海关监管”的范畴。 这个“海关监管”隐含的前提是合法性(包括有监管依据和授权、监管人员主体合法、程序合法等) 监管作为海关四项基本任务之一除了通过备案、查验、放行、后续管理等方式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境活动实施监管外,还要执行或监督执行国家其他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的实施,如进出口许可制度、外汇管理制度、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文物管理制度等,从而维护国家利益。 我国的刑法法条内容极为粗糙、简陋,因此,罪状描述基本都是周延性的用语,甚至存在空白罪状(比如 强奸罪 不表述何谓强奸),因此,所谓逃避海关监管中的海关监管绝对是周延性的用语,泛指备案、查验、放行、后续管理等所有监管方式。 法律客观: 《刑法》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