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二审能否申请司法鉴定?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申请鉴定的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对重新鉴定的期限却未作规定。根据《证据规定》及相关条款,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需提供证据,并满足特定条件。此外,《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一审提供新证据需在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需在指定期限内提出。 法律分析 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是,《证据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却没有作出规定。根据《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而申请重新鉴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不服该鉴定结论并申请重新鉴定。属于前一种情形的当事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存在《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后一种情形的当事人,必须有证据足以反驳对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结语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期限,但对重新鉴定的期限未作明确规定。根据《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需提供相应证据。此外,《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一审和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时间要求。律师应根据以上规定,合理把握申请鉴定和提供新证据的时机,以确保案件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章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第四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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