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员工凭提取证明文件向所在单位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后出具提取申请书;2、员工凭提取申请书等提取申请材料,向所在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门出具提取通知书,由员工签字确认提取金额。《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二)退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终止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四)出境定居;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6)租金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的比例。按照前款第(2)、(3)、(4)项的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取消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入。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