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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申请法官回避的理由
释义
    一、民事诉讼申请法官回避的理由
    回避有两种方式,其一是自行回避,即确有法定的回避原因时,由法官或其他有关人员主动要求回避;其二是依据《民诉法》第45条,由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官或其他有关人员回避。
    当事人申请回避,可采用口头或书面两种方式,不论采用何种方式,均应当说明申请的理由。在必要时,还应当提供证明应当回避情形存在的证据。提出回避申请的时间,一般在开庭之时。法院按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一般应当在合议庭组成后的3日内将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审判长要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如申请回避,就应在此时提出。但有时当事人在审理开始后才得知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回避。
    回避申请提出后,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外,被申请人员在回避与否的决定作出前,应当暂停参与案件的审理工作。对当事人等提出的回避申请,法院应进行认真的审查,并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作出决定。决定回避的权限依被申请回避人员的不同而异: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如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在实行独任审判时,则由法官决定。
    二、是亲戚需要回避民事诉讼申请回避人员怎样?
    应当暂停本案工作
    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2、《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三、申请了民事诉讼回避民事诉讼回避申请的复议期限是多久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四、打架受伤申请民事诉讼回避民事诉讼法回避的近亲属是咋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民事诉讼法及解释中关于回避的规定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关于回避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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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4:5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