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在法院开庭时,如果原告没有到场,且没有经过法院的批准,可以按照撤诉处理,或者根据需要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 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 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 诉讼参与人 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