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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经济性裁员有什么法律规定
释义
    用人单位合法裁减人员需提前30日通知工会或职工,听取意见后报告劳动行政部门,适用情况包括企业破产重整、严重困难、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等。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拓展延伸
    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合法性与限制
    企业经济性裁员是指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或应对市场变化等经济因素而进行的员工裁减行为。在法律上,企业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一定的合法性与限制。首先,裁员必须依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进行,包括合同解除、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等。其次,裁员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能存在歧视、违法解雇等行为。此外,一些特定情况下,如企业规模、裁员数量等超过一定限制,可能需要提前通知工会或劳动部门。总之,企业经济性裁员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需要企业合理运用裁员手段,维护企业的经济可持续发展。
    结语
    合理裁员是企业在面临经济困难时的一种必要手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在裁减人员前需提前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他们的意见。裁员方案需经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批准,并符合一定条件,如企业破产重整、生产经营困难、转产技术革新等。企业经济性裁员必须合法合规,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得歧视或违法解雇员工。同时,企业应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合理运用裁员手段,维护企业的经济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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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3:3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