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暂住证有时间规定。根据相关条例,暂住证的有效期为一年,暂住证持有人需要在居住地持续居住的,应在暂住证满一年之日的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过期没有办理签注手续的,暂住证的实用功能中止,办理签注手续后,使用功能恢复,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