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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没收种子销毁处理依据是什么
释义
    对于非法进口,没有取得审批手续的农作物种子(苗),要进行没收销毁处理。所以农作物种子(苗)进口,要有合法的审批手续,不然后果很严重。玉林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初审受理条件有,律师整理了一些相关内容大家一起来了解下吧。
    一、玉林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初审受理的条件有
    1、从事进出口生产用种子业务和向国(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单位应当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禁止个人从事进出口生产用种子业务和向国(境)外提供种质资源。进出口大田用商品种子,应当具有与其进出口种子类别相符的种子生产、经营及进出口权;没有进出口权的,由农业部指定的具有农作物种子进出口权的单位代理。
    2、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或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引进单位或者境外公司应当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向海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二、玉林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初审的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电子文档材料
    2、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厅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不属于农业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3、种业管理处承办人审查
    4、种业管理处负责人审核
    5、政务中心农业厅窗口首席代表审批,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
    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审核栏签署意见并盖章并寄达申请人
    三、玉林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初审办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十八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除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林木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以下简称农作物种子)包括从国(境)外引进和与国(境)外交流研究用种质资源(以下简称进出口种质资源)、进出口生产用种子。进出口生产用种子包括试验用种子、大田用商品种子和对外制种用种子。
    第六条:进出口生产用种子,由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审批。
    农作物种子(苗)进出口要满足以上两个方面的条件,玉林进出口的审批由广西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进行审核后,报农业部进行审批,在取得审批手续后才可以进出口。由希望上面内容可以帮助到您,更多的法律问题请联系网律师。
    
     该内容由 苑海森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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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10:2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