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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有效查处商业秘密的侵犯?
释义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处理,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处理侵权物品,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商业秘密被侵犯应该找哪个部门?
    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向不同部门起诉,寻求司法保护。
    第一,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如果此前企业与侵权人之间签订了《合同》,并且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向当地仲裁机构或者双方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侵犯商业秘密往往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可以要求工商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向人民法院起诉。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协商解决。商业秘密纠纷属民事纠纷,企业单位的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与侵害人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害并做适当赔偿,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如何鉴定侵犯了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认定,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来判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哪些行为属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做法有:
    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违反权利人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对他人的上述行为,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但是仍然接受他人的侵权行为结果,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行政诉讼法商业秘密应怎样质证
    (一)对书证的质证:
    1.书证的来源及其内容
    2.书证的证明价值
    3.书证的合法性
    (二)对物证的质证:
    1.物证的真伪。
    2.物证要证明的问题以及与本案的联系。
    3.物证取得程序是否合法。
    (三)对证人证言的质证:
    1.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
    2.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
    3.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4.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
    (四)对鉴定结论的质证:
    1.鉴定的内容;
    2.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资格;
    3.鉴定时所依据的材料、样本及其他相关资料是否具备鉴定条件,能否作出该鉴定结论;
    4.鉴定的方法是否科学合理;
    5.鉴定过程是否合法、公正,符合科学实证要求;
    6.鉴定结论和论证部分对检验的论证是否充分,是否得出了论证的依据,如果是种属认定相同或者是同一认定的结论,符合点是否能够得出相应结论。
    7.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
    (五)对视听资料的质证:
    1。视听资料的来源;
    2.视听资料的制作、收集过程;
    3.视听资料的技术因素;
    4.视听资料的内容真实性;
    5.视听资料的关联性。
    (六)对当事人陈述的质证:
    1.陈述内容的可信度;
    2.陈述内容的合理性;
    3.陈述内容的详细性
    (七)对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的质证:
    1.对于勘验笔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质证:
    (1)勘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2)勘验对象是否是原始现场;
    (3)勘验笔录是否对需要勘验的现场、物证作出了客观、全面、准确的反映;
    (4)勘验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2.对于现场笔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质证:
    (1)是否是现场制作的;
    (2)是否符合法定制作程序;
    (3)是否符合法定制作形式。
    
     该内容由 赵增梁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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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0:54:11